【承接資格】
1. 合法的工廠且具有工廠登記證。
2. 已取得勞動部之招募核准函,且尚未自國外引進勞工,決定自國內承接其他雇主因故釋出的外籍勞工。
3. 承購或承租原雇主之機器設備、廠房或併購原雇主之公司,且於事由發生當月接續聘僱原雇主全部本國勞工者。
【應準備文件】
1. 公司廠登、變更事項登記表影本。
2. 負責人身份證影本。
3. 申請月前二個月往前推算一年之本國勞工保險投保人數明細表正本。
【承接人數】
申請月前二個月往前推算一年之本國勞工保險投保人數×30%=可承接外勞人數 。
【承接順位】
1. 第一順位:已有簽證許可函或遞補招募函在有效期間尚未引進外勞者。
2. 第二順位:接續聘雇原雇主所僱用之本國勞工後,仍有缺工者;或辦理國內求才期間雇
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非自願性離職之本國勞工後,仍有缺工者。
3. 第三順位:工廠無外勞。
4. 第四順位:工廠已有外勞,但人數未達本國勞工之30%。(有入境新三K外勞,需用20%計算)